委托书写作方法
委托书写作方法
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权终止委托协议。在现在社会,很多事情都会用到委托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书写作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书写作方法1
一、法人委托的法律特征
1、它是由法人委托的,即委托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委托不是法人委托。
2、授权委托是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的,一般由该法人的最高领导(如厂长、经理、董事长等)作出。
3、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4、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
二、委托书的分类
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对实施某一特定的法律行为做出的一次性委托代理。
2、特别委托,即对某一时期内连续反复代理一种法律行为做出的委托。
3、总委托代理,即对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并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生的各种法律行为全权处理所做出的委托。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有: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编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签名、盖章、签发日期。
三、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主要证件、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
4、委托书文本。
5、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四、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书写作方法2
一、个人委托书的格式
个人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3、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4、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
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
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二、个人委托书全权代理的问题
1、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3、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