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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校外培训材料教育政策资讯
为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现将《云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等管理,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审批(审核)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或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培训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加强全程监管。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培训材料实行国家、地方和校外培训机构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统筹、监督工作,线上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的处理、处置等工作;州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州市线下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统筹、监督工作;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线下学科类和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会同同级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对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培训材料进行监管。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编写审核
第六条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涉毒、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一线骨干教师等组成的审核专家库;加强对培训材料编审人员的培训,明确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培训材料编写人员、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培训材料审核。
第十条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机制,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学科类培训材料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校外培训机构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内部审核通过后,分别向省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外部审核申请,并提供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编写说明、使用说明、内部审核报告等材料。学科类培训材料双审核人员均应为5人以上单数。在审核人员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书。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开展抽查。每年抽查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学科类培训材料审核以下内容:培训材料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与培训材料内容有机融合情况,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必要时会同宣传、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培训材料的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培训材料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以及与相关学科横向配合情况。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审核以下内容:培训材料的科学性、适宜性及育人方向;培训材料对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的满足程度;培训材料对激发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学习兴趣和探究创新精神的有效性;培训材料的实践性、操作性、安全性等。
第十二条学科类培训材料外部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计划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培训材料须于当年7月10日前分别向省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计划春季学期开始使用的须于当年1月10日前分别向省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已通过审核、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选用备案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信息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告知,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在办学场所、网站或APP醒目位置及培训材料扉页等处公开。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州市级、县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培训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
各级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检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