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发布者:资三四郎 时间:2023-12-13 12:30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处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3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4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5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

1、在院科各级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2、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3、要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等有效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留取证件管理人员名单备案。

4、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5、严禁出现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项目内容填写漏项或证章一人统管的错误行为。

6、完善出入库登记,妥善长期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每次领取时交回上次发放存根。

7、《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微机管理,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

8、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婴儿出生时原发证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9、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他物品。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8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

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

总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0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

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

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造证件的使用。

(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造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造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强化沟通交流。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

(四)鼓励探索创新。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1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xx〕9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印章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xx〕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见附件4),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落实知情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在公告栏上,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在孕妇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规范签发操作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不愿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要提供书面声明;签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二)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三)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四)副页和存根出生地点应与正页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婴儿母亲签章应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接生人员签字应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五)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求统一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证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我省统一使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输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信息永久保存。

四、严格证件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和报废制度、证件和证章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发现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印章,应将其数量、编号公开声明作废;发生原因、处理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优生优育协会。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发现毁损、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在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并于年底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作废报告、连同当年度废证,逐级交至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两人监督下集中销毁。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将废证的数量及作废原因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如数上交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并做好移交登记。移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运输、保管中,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的,要将其数量及编码逐一登记,公开声明作废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优生优育协会。并按废证处理流程,在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五、健全申领制度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根据年出生数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合理制定证件使用计划。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各级管理机构在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收货回执,并传真或寄回省优生优育协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废证的管理,控制废证率,对年废证率超过1%的签证机构,应查找原因,加以改进。

六、强化报告制度

签证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应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助产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机构的文件,逐级上交至省卫生厅,获取帐号和密码。注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也应提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逐级上交至省卫生厅。

各设区的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全面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按规范填写后,将《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省妇幼保健院。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2

为保证我镇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发放,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和《平果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20xx年《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出生发放率为目标为≥60%;

(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1%;

二、工作要求

(一)卫生院妇产科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我院要做好宣传保健知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教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的准备,自觉按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签发负责人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由张乐燕副院长专人负责管理和打印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范围:1996年1月1日起在本院出生的儿童(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再补办)。由唐秀基院长负责把关审核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妇幼组长向荣审核并发放出生证,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专用章,不得弄虚作假办理本院以外出生儿童的出生证。

(四)妇产科要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信息准确的.同时,加快办理发放速度,尽量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接生人员在产妇出院时认真核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签字发给产妇,交代3个月内取好名字后携带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夫妻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来办出生证,办理人员要认真核查相关证件,规范录入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员签字,院长审核加盖专用章,由向荣给母亲(父亲代领必须写委托书)亲自签名后发放。

(六)认真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填写和发放出生证。

(七)《出生医学证明》于婴儿出生后当年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八)20xx《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免收工本费。

(九)对我镇在家出生的婴儿经核实批评教育后,验夫妻双方及儿童血型,出具亲子证明村委盖章、计生站及我院盖章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证。

(十)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登报作废后,向卫生院申请补发,卫生院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二)结合《20xx年妇幼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每半年本院自己检查督导一次。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3

一、基本情况

西峰区辖5镇2乡3个街道办事处,100个行政村,总面积99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8.32万。现有区乡医疗卫生计生机构15个(其中区妇计中心、区人民医院于20xx年被甘肃省卫计委命名为爱婴医院),村卫生室113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143名。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为两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区卫计局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和爱婴医院创建工作,将其纳入了全区卫生计生工作综合目标管理,与其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质量提升等医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力求通过提高全区卫生计生工作整体水平为两项工作实施提供保障,通过两项工作实施推进全区卫生计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区卫计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妇计中心、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爱婴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西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西峰区爱婴医院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为两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各医疗卫生单位确定了卫生计生系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统计员,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强培训,健全网络,为两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高水平技术保障。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要求,年内两次对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开展了系统的培训,规范其发放流程。每年选派产科医师赴省内外三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提高其业务水平。每年按照《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等内容,对新分配的医、技、护、工勤人员进行系统岗前培训。重点培训母婴安全管理和有关母乳喂养知识,培训后进行考试,做示范演练,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人员的培训率达100%。对分配到产科、产房的医护人员由科室强化培训与实地跟班学习,经科室考核合格再上岗,不断巩固其母乳喂养知识与技巧。通过培训,提高了医护人员对母乳喂养咨询的交流技巧和处理

(三)广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加强对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工作。以婚前医学检查、全面两孩政策、孕前优生检查、科学母乳喂养、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保健为重点,采取电视、微信、展板、文化墙、电子屏、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了健康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在妇产科、儿科、产房、病房及公共场所张贴《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标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利用医生查房,解决产妇在母乳喂养中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指导,产区护士排班,设有专职母乳喂养宣教班,孕妇产前检查时即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发放宣传册,由责任护士进行面对面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宣教指导,定期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周活动,并在门诊、病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教,通过母乳喂养宣教和医务人员指导让母亲掌握了正确的抱奶体位及新生儿的含接姿势,让母亲掌握了足够的母乳喂养知识,指导产妇在母婴分离的情况下,按时挤奶以保持泌乳。有针对性地培训各乡镇及社区卫生人员,配合各社区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深受产妇和家属的欢迎。

(四)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强化证件发放、签发、库存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做到实时登记,落实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不跳号。随时掌握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和库存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由专人分别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专柜专锁保管证件,存放环境整洁,温度和湿度适中。严格废证率管理,每季度对《出生医学证明》配发和废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与每一位签发人员签订了《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对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告知清楚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对于换发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签发人员对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换发或补发要求的,按照换发或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给予办理换发或补发。

三是严格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与民政局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婚前医学检查和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四是加强孕前优生检查。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工作组全面排查辖区孕产妇。由区妇计中心负责定期开展全区育龄妇女孕前医学检查。

五是强化住院分娩工作。由村计生专干和村医负责摸底,由乡镇卫生院公卫专干负责对孕产妇规范建档,扎实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孕产妇实行系统管理和随访,免费发放叶酸并指导服用,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随访和健康干预,做到早发现、早建卡、早服务,及时筛查高危孕产妇,做到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努力动员住院分娩。

六是注重质量,提高产科服务水平。设立由一把手院长负责的院内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危重孕产妇转会诊、院内感染实施细则、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应急预案等,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由医院主管领导牵头、产科主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院内产科急救小组,完善接诊、救治、转诊等工作机制,以保证抢救通道畅通。建立产、儿科协作联动机制,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组织专家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考核及质量控制,定期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定期开展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评审及死亡调查。

七是防治并重,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疾病筛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八是强化孕产妇及婴儿健康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查房制度,认真开展爱婴医院制度自我监管。实地查看产科病房无奶瓶奶嘴,无奶粉广告。护理部每月定期对住院分娩产妇母乳喂养情况开展调查,产科医护人员针对每个母乳困难的产妇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指导。鼓励母亲进行纯母乳喂养,除非有医学指征,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和饮料,鼓励按需哺乳。禁止各科室张贴母乳代用品销售广告、资料及代销母乳代用品行为。禁止母乳代用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抽查10名孕产妇询问,均无医务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属推荐母乳代用品和提供母乳代用品样品等现象。医院拒绝接受免费或低价母乳代用品。

(五)强化督查,追责问效,探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区卫计局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爱婴医院创建暨复评要求,定期组织对工作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和考核,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于存在问题现场培训、规范整改和开会讨论解决,逐条逐项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出生医学证明和爱婴医院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存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出生医学证明和爱婴医院创建管理工作。

(一)由于社会因素剖宫产产妇比例加大,剖宫产后伤口疼痛及进食晚等原因,都将给母乳喂养的三早(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带来困难,为了安抚啼哭的婴儿,少数家长就会采取避开医务人员用代乳品喂哺婴儿。

(二)母乳喂养工作涉及面广,对象复杂,由于文化素质及接受教育参差不齐,仍有少数孕产妇或家属在待产时或分娩后偷偷将奶粉、奶瓶带入医院,按旧的传统方式喂养婴儿。

(三)宣传形式比较单一,不够多样化,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孕产妇的宣传不耐心、不仔细,使个别孕产妇掌握技巧不熟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爱婴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宣教工作,坚持母乳喂养指导,严格执行爱婴医院巩固措施,进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知识强化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试。每季度对产科工作人员、住院产妇、门诊孕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考核提问,了解母乳喂养知识掌握情况,以保证母乳喂养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人员对母乳喂养知识的培训和技能操作,加大母乳喂养宣传力度,强化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大宣传,提高产妇主动参与意识。使孕产妇及家属能全面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努力营造爱婴氛围,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医院网站加强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工作,在产科病区,儿科病区,产科门诊张贴母乳喂养宣传画,并组织人员上街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母乳喂养》宣传资料,利用孕妇学校每月定期进行母乳喂养知识授课宣教,要求培训面达100%,使接受培训的孕妇家属掌握母乳喂养的相关技能。

我们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寻找差距,扎实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与服务水平,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力争在拓展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升出生医学证明和爱婴医院工作质量。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钦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

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由李旺良院长担任组长,苏家胜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有:韦震、劳玉华、冯金艳、陈梅芬、赵美灵。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各成员要分工明确,互相协调。

二、规划《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工作,把好凭《出生医学证明》入户关。

2、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电脑软件的管理工作,做到保管证、打印、专用章管理、签发等,分别有专人负责,并做好发放登记,进一步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电脑记录数据和备份资料。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年度订购计划,认真按照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评分标准》规范管理,按时上报报表和使用情况总结。

4、向群众公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争取多形式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

5、进一步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计划20xx年活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率达90%以上,报废证率在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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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对妇计中心及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制度,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妇幼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现将20xx年上半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计中心、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委托书。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组织签发机构刻制了印章,并将印模式样留存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

3、规范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严格审核了领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库登记准确无误。

4、具备了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并严格落实了“两锁三铁”(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的.存储要求,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防火、防潮、防盗)。

5、严格按照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不跳号,不得在空白证上盖章。

6、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人员签署了终身责任承诺书。

7、在产科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等明显地方公示了办理流程,告知了办理所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8、规范开展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除国家要求的申领材料外,未设立签发前置条件。

9、强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严格一人一账号,保证签发信息及时上传,保证信息和系统安全。

10、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了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无遗失。

11、设立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专用电脑、打印机及身份证识别器。

二、证件宣传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未达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年度申领数首次签发数补发数换发数因打印错误20xx年申领500张,首次签发327张,因打印错误1张,补发1张,换发2张,合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31张。

三、存在的问题

1、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分娩的母亲信息没有核实身份证上的姓名,导致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姓名不符合而不能办理。

2、农牧民群众对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重视力度不够,经常遗失要求进行补办,首次签发时产妇及家属出具身份证明,首先是经管医师核对,发证时医务科再次核对,新生儿父亲填写新生儿父母信息。在今后发放过程中,我院仍应加强身份证明核对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将领证人出具的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签字确认信息属实,永久保存。加强母婴保健法、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医务人员认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严重性。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复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填写时字迹清楚,三联信息一致,严禁涂改。医务科盖章时再次核对。严格证章分开管理,存放地点专柜保存并加锁。每月上报发放情况时再次认真核对库存数。加强保管,防止损坏。每年年底统计《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数并报州妇计中心,严格控制废证率。

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签发印章未分开,无专人管理。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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