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论文(7篇)

发布者:追索 时间:2022-11-21 00:30

网络直播论文(7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网络直播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网络直播论文(7篇)

网络直播论文1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xx(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xx(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xx(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xx(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xx(5):64-65

网络直播论文2

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在时代红利的加持下,催生出一批又一批的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类型也多种多样,因而带来了一系列的商业活动,比如打赏、带货等。在一片繁荣的景象下,网络直播也有诸多不好的现象,例如,盈利不稳定以及持续性差等,而且会牵扯到色情、犯罪、诈骗等问题,这就需要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监管。鉴于此,本文对网络直播在未来应该如何发展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网络直播;策略分析;监管

一、引言

20xx年被称作直播元年,近五年来在资本市场和时尚弄潮儿的加持下,国内的直播行业迎来井喷式发展,并实现了持续稳步的增长。一些草根也嗅到了行业发展的契机,顺势而为坐拥百万乃至千万粉丝,成为网红明星。这种网红经济引起的社会效应,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其背后的互联网资本更是争先恐后,想要乘着东风进一步巩固自身地位。从艾媒咨询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斗鱼在几年的时间内获得腾讯40亿元的战略投资,而虎牙则是获得腾讯29.23亿元投资,两家直播平台和腾讯在战略上实现了深度绑定[1]。除了资本介入之外,普通人群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直播的发展与繁荣贡献了自己的时间与财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有近3亿网民观看过网络直播,其中“80后”“90后”“00后”占比超过60%,日均观看直播时间接近3个小时。而66%的人都在直播的过程中有过付费打赏的行为,接近10%的人买过周边产品,消费金额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更有甚者豪掷万元。据保守估计,当前全网有包括斗鱼、虎牙、YY直播等在内的即时直播平台超过5000家。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可以称得上野蛮生长,相关的投资赛道直接从“一片蓝海”变成了“一片红海”,而直播也日益深入人心,渗透到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相关数据显示,在各类直播平台中,位于娱乐类直播平台第一位的是YY直播,而斗鱼直播与虎牙直播的月活跃用户数量则在游戏类直播平台中一枝独秀。从直播内容上来看,斗鱼、虎牙代表的游戏直播网罗了各类电子休闲游戏,其中竞技类游戏受众最广,而六间房、YY等直播平台由于没有腾讯的加持,也没有相关的游戏版权许可,更多的是以主播的颜艺为突破口,通过唱歌跳舞等才艺展示来赢得受众。除此之外,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6月,10~39岁的人群是我国网民的主力军,占到了整体数量的72.1%,而其中20~29岁的网民占比高达29.7%[2]。本文基于现在的网络直播背景,通过对网络直播的类型和现状进行归纳梳理,进而对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本文从直播类型、直播发展机遇、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内容入手,着重分析了网络直播的机遇和发展趋势,并且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二、网络直播的分类

(一)生活类直播

分享和陪伴是人类进步的驱动力之一,也是视频直播行业发展的新动力。借助手机等移动终端,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发布自己的生活状态,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类直播也借此发力,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生活类直播展现的更多的是原生态的生活,对主播的要求不再限制于颜值和经济技能,其核心价值即分享和陪伴也最大化地展现出来。它是一种更为贴近人的直播种类,也更接地气,直播内容也是多姿多彩,比如做饭、吃饭、睡觉、逛街、旅行等,此类直播的优势就在于人人都能做主播,门槛不高,内容也会贴合每个人的生活,亲近感和互动性也会更高。其中抖音、快手、B站是生活类直播平台的佼佼者,该类直播平台更是吸引了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入驻。

(二)游戏类直播

在当前的各式各样的直播中,游戏直播无疑是十分热门的存在。由于游戏发展规模的逐年扩大,不少广受欢迎的游戏都有职业比赛和一定量的忠实粉丝,绝地求生、王者荣耀以及英雄联盟等游戏更是广受好评。直播中有很多抓眼球的种类,游戏直播无疑是最受瞩目的一种,尤其是游戏受众大多为青少年群体,这些忠实粉丝不仅有着超高的热忱与信仰,而且消费力惊人,直接推动了游戏行业的大跨越,为了提升游戏的知名度方便更好地获利,各大游戏开发商都会定期举办大型的职业比赛,以此提升热度,吸引更多的玩家。这其中腾讯旗下的王者荣耀独领风骚,在王者荣耀的诸多游戏主播中,张大仙以其独特的解说风格和犀利的操作广受好评,其命名的“月下无限连”更是让网友惊叹不已。游戏直播也是通过用户的打赏和礼物获得收益,张大仙由于在直播中禁止未成年人刷礼物,引起平台不满,导致被封杀一段时间。这种正能量的主播总是能引起大家共鸣,国家也在之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在直播中以打赏的形式消费。在张大仙转战到其他的平台后,其粉丝不减反增,粉丝直接随着主播跨平台转移,这直接说明了主播带来的不仅是游戏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主播本身的形象值得追捧。游戏直播具有代表性的网络直播平台有斗鱼、虎牙、企鹅等。

(三)购物类直播

购物类直播主要是通过直播带货以及提供服务来获取收益的。购物类直播可以分为两个模块:一种是像淘宝这种自带商城的,其变现方式主要以卖货为主,直播和短视频的加持可以说是锦上添花,平台可以形成从流量到交易的闭环;还有一种像抖音这样的内容平台,没有商城主要就是靠流量生存,他们可以把流量卖给淘宝京东用来做商城的流量入口,也可以把流量卖给别的平台收取广告费,其变现手段极为丰富[3]。购物类直播的代表性平台有淘宝、小红书、快手、抖音等。其中的佼佼者罗永浩先生不仅依靠直播带货摆脱了债务泥沼,还收获了一众朋友。

(四)体育类直播

体育类直播一直以来都是直播界的绝对宠儿,从一开始的卫星直播,到现在的网络直播以及逐渐兴起的VR沉浸式直播,体育直播一直走在科技的前沿。由于体育直播的经济利益相对丰厚,需要一定的资源匹配,目前垄断体育直播的主要是央视以及腾讯等视频平台,在形式上可以分为演播室访谈直播、现场视频直播等。其中国内受欢迎的主要为篮球(NBA)、乒乓球、足球、台球等,代表性的平台有央视、腾讯体育等。

(五)知识分享类直播

知识类分享类直播由于起步较晚,内容相对严肃,所以其受众也相对低调,人数也相对较少。但知识类直播的受众面很广,且受众对知识的主观消费意识较强,更易于流量变现。从罗振宇“得到”平台赚得盆满钵满到知乎等知识平台的崛起,这些迹象都不难看出,当消费升级扩展到知识领域,新的付费模式将会取代曾经的免费互联网内容。知识分享类直播的内容包括科普、技能分享、公信力以及独特观点,主要热门类型有育儿类、医学类、教育类等。知识分享类直播具有代表性的直播平台有抖音、B站、得到、知乎等。

三、网络直播平台发展的机遇分

(一)电竞行业环境的优化

电竞游戏第一次在国内有超高的话题度还是在20xx年的英雄联盟总决赛,这一天被称为“王校长”的王思聪不仅贡献了诸多表情包,而且旗下的IG一举夺冠,拿下中国战队第一个冠军。可以说电竞行业是在王思聪的整合下获得了很高的位置,而热度散去,王思聪“事了拂衣去”,留给大家一个成熟度大大提高的市场环境,“深藏功与名”[4]。直播平台也在游戏电竞方面深度布局,凭借电竞赛事资源的投入以及游戏直播的专业性,使得自身借助电竞行业进而迅速占领市场。

(二)“直播+电商”模式兴起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应用在国内国外的流行,一些有心之人便尝试“电商”+“直播”模式,在多次试错之后,终于涌现出一批“带货网红”。其中薇娅(因税务问题封禁)、李家琦、罗永浩等脱颖而出,薇娅被称为带货女王,多次登上各种舞台,一时间风光无限,然而因为税务问题被执行补税加罚款13亿元,更是让人唏嘘不已,在引以为戒的同时也让更多人看到了“直播+电商”带来的庞大利益。目前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巨量的粉丝群体,但是电商业务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如何扩大业务范围,将平台的流量转化为收入,这给了直播电商一个机遇,必然也是网络直播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三)5G技术时代到来

20xx年6月6日,中国进入5G商用元年。5th-generation,作为第五代通信技术的集大成者,华为凭借多年的技术投入和积累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5G技术供应商。这种人与人、物与物之间的高速安全的联通,已经形成了标准,而这种标准一般是由行业领军企业发布的,华为凭借多年的技术投入和积累成为行业的引领者。随着5G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都迎来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会,不少新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这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如何充分地利用5G技术来获取更好的发展,也是当下各大网络直播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分析

(一)用户寻求新的表达方式

图文观看只是用户最初级的需求,随着用户消费理念的不断提升,其越来越在意自身的个性化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直播这种方式之所以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其本质就在于它能够让用户拥有自身的判断[5]。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在软件的下载量排行榜单中,直播类型的软件下载量正逐步增加。由于其满足了直播观看用户的需求,相对于之前而言,网络直播平台市场渗透率也在不断攀升。网络直播平台如此广受欢迎,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这个平台上用户可以随心所欲地与他人进行交流与分享。与此同时,在互动方式方面,网络直播平台也有内部互动及与其他平台互动两种方式。

(二)资本助力网络直播发展

用户日益提高的精神需求促进了直播时代的到来,而资本的介入则使直播平台的发展更加如火如荼。资本早在直播平台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注意到了这一新生事物,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采取了观望的态度[6]。资本的这种观望态度一直持续到20xx年,这一年由于网络直播发展态势良好,越来越多的资本开始进入直播平台这个市场。然而,由于资本的大量涌入,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甚至出现以软色情和猎奇来吸引客户的现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直播之所以进入全民时代正是由于资本的不断进场。作为一种符号化、情绪化的消费,网络直播满足的不仅是人们对于分享的渴望,同时还是一种社会认可的表现。

五、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趋势分析

不论是从用户日益提升的精神需求方面分析,还是从5G技术的发展方面分析,毫无疑问,网络直播必将拥有光明的未来,而其发展方向则会倾向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播关注度持续提升

由于物质生活需求的满足会带来精神需求的提升,因此,人们在娱乐方面的需求显而易见地不断增加。随着直播形式的逐渐平民化,其受众范围也将不断扩大。与此同时,5G技术的发展也会使直播更加动态化、实时化,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渗透率,进而提升其关注度。

(二)重构消费场景,助推企业转型

通过线上直播,传统的“人”“货”“场”关系被彻底颠覆,全新的消费模式得以建立[7]。这种模式借助直播对销售渠道进行渗透,不仅拥有更高的转换率,其成本也比传统模式低,而且企业还可以和客户进行无缝衔接,得到第一手的市场反馈,这样也方便了企业复盘数据以及进行产品的升级迭代。

(三)线上直播专业化运营,完善主播生态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直播行业也逐渐趋于成熟,其也从最初的野蛮发展到现在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赢得用户,直播平台未来也应将发展重心放在不断生产优质内容以及完善主播的筛选与培养机制方面。

六、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起步较晚,这几年网络直播虽然发展迅速,但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各个网络直播平台的相关管理机制并未得到完善。因此,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与隐患,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续盈利能力差

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借助网络直播平台可以提高其运营能力,但与此同时也会增加其成本。宽带费用是企业支出的最大一部分费用,甚至部分企业每月都要支付上千万元的费用。然而用户群体会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高而不断地攀升,这样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用户越多企业的带宽越大,对应的费用越多。而且用户基数的攀升,还会导致用户手机时延加长,画质降低,这些不太友好的体验可能会直接劝退部分潜在用户。这样一来,如果增加的收益不能超过增加的成本,那么企业就有破产的潜在风险。用户打赏也是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尤其是直播方面。对于可以获得较多礼物的优质主播,由于其自带“吸金”能力,往往会受到各个直播平台的青睐与欣赏,往往其合约还未到期,就有“挖墙角”的平台帮其缴纳天价违约金,招兵买马到自己的平台来。直播平台在资本博弈中已经杀成一片红海,各项成本都在爆炸性地增长。一些明星主播在资本孵化的阶段,往往就可以独当一面,在知名度提升之后,身价也水涨船高,由于曝光度加持,其商业价值甚至可以达到上亿元。如传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李子柒”,其在国内外网站收割一众粉丝的同时,积累的品牌效应也开始覆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平台为了争取这些流量宠儿,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这将直接加大平台的运营成本[7]。

(二)盈利稳定能力差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得益于PC设备的普及,以及软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娱乐需求催生出一批又一批新的技术,网络直播就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新生儿”。由于有网络通信的技术加持,而我国又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网络直播这个“新生儿”就已经羽翼丰满。虽然这个“新生儿”在短期内就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其“吞金”能力也不容小觑。因为各个平台都想尽可能多地获取市场份额,以此获取更大的市场价值,其投入与产出往往不能实现正相关,做不到稳定盈利。而缺乏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平台甚至会剑走偏锋,做出一些有违社会伦常的事情,虽然短期内吸引了眼球,但是损害了平台稳定盈利的根基。

(三)边缘与非法盈利

与传统行业不同,网络直播可以随时随地分享,随时随地参与,依托互联网经济,这些平台企业迅速成长。然而在成长的过程中,有些平台急于求成,做了一些擦边的动作,甚至违法乱纪。这些低俗的内容往往有较强的传播能力,如斗鱼TV曾出现主播“裸播”的现象,尽管涉事主播和平台事后都进行了诚恳的道歉,但是其造成的影响是难以磨灭的,而相关单位对平台的惩罚力度也是空前的。从数据上来看,20xx年中国在线直播市场数据显示,77.1%的网民认为在线直播平台存在低俗内容[8]。

七、网络直播发展的对策分

(一)提高平台输出内容的质量

由于定位不同,平台所展示的内容也千差万别,如斗鱼TV在游戏方面比较突出,抖音则是记录生活分享生活。这种差异化的定位对应了不同的用户群体,也因为这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平台的差距越来越大。第一,平台应加大对内容多元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不仅是资本孵化,更重要的是发掘各种类型的主播,如展示农村生活的“张同学”,如将普法和娱乐融为一体的“四平警事”,这些让用户喜闻乐见的视频,不仅通过差异化的定位吸引了大家的眼球,更是在传播的过程中放大了生活的乐趣。所以,只有搭建一个可以良性循环的内容创作平台,不断产生新的内容,才能使直播平台在行业竞争中凭借过硬的内容脱颖而出。第二,平台应积极加强主播的个人素质建设,提高直播的准入门槛。平台是通过主播的言行来展现自身的价值观的,如果一个平台不能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那么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用户群体,还有平台的信誉。

(二)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

网络直播迅速崛起,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很难对正在直播的内容做一个有力的约束,这也是网络直播经常被爆出内容低俗的原因之一。除了网络主播需要提升自身修养,加强道德建设,净化直播内容之外,还需要观众在互动的过程中注意自身的言谈举止,承担起文明社会建设的责任[9]。相关监管部门,则是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定期举办网络净化活动,来约束网络主播和观众的行为。对于直播平台,相关部门则应适当提升相关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大直播平台的违规成本,做到心中有红线,文明你我他,从而形成网络平台繁荣有序的新局面。

(三)加强各平台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平台之间的资源整合,可以有效地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乃至多赢。而恶性竞争,会导致平台在某些领域方面的垄断地位,加剧市场的恶化。在各平台合作的时候,首先需要做好平台的定位,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学习弥补不足,加强短板建设。

八、结论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因各种原因得以兴起,之后拥有诸多直播平台,但也暴露出各种问题。本文以对现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的数据分析得出结论,文章仍然存在不足,本文的数据图片偏少,之后会多查找一些数据来支持相关论点。

网络直播论文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疫情的影响,直播带货进入公众视野。但直播电商的蓬勃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该领域法律规制的不足,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阻碍了直播电商领域向上健康发展。故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直播带货市场,保障该行业欣欣向荣的可持续发展态势,本文旨在从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带货所涉及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探析其成因,为直播带货领域的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而言,就是要规范责任主体的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等。

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发布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发布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发布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四、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怡.浅议“直播带货”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J].全国流通经济,2020(33):9-11.

[2]宋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规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32):157-158.

[3]张影.直播带货营销发展模式:现状与潜在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20(23):4-6.

[4]陈倩.电商时代网红直播带货的法律规制探析[J].北方经贸,2020(08):78-80.

[5]吕来明.“直播带货”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监管机制完善建议[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05):18-20.

网络直播论文4

【摘要】4G 以及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设备日渐普及,使网络直播迅速发展。网民只需一台电脑(手机)即可进行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提供了新的强大的传播方式,但也存在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传播,给我国网络管理带来新的风险。“网红”的出现,大量粉丝话题、强大的商业变现能力、日益延伸的产业链,深刻地影响着网络传播格局。《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网络直播风险防治,改善互联网治理环境。

一、网络直播发展基本状况

近年来,国内各大网站纷纷开设网络直播平台,游戏(斗鱼、熊猫)、弹幕(bilibili)、视频(乐视、优酷网、爱奇艺)、秀场(9158、六间房)、移动(映客、花椒)、社交(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直播迅速涌现。直接参与网络直播或是观看网络直播的群体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网络直播事件也在逐渐增多。

网络直播在移动端兴起的主要表现,一是网络主播,即网民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担当主持工作,并且实时与线上网民交流互动,积累起大量粉丝的网络主持人,亦被称为“网红”。《20xx中国网红经济白皮书》显示,我国的网红人数超过100 万,其中,网络主播最多,占比达35.9%。二是一些门户网站对热点事件、体育娱乐节目等的视频、图文直播。随着网络直播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平台通过粉丝埋单、商家投放广告获得收益,形成“网红经济”。

网络直播简便易行,可以打造网民对新闻现场身临其境般的用户体验,已经成为新媒体传播的重要载体。网民可以通过转发、分享、回复视频、滚屏“弹幕”等方式发表自己看法,与直播发布者进行互动,将个体收看变成了群体行为。目前,大量新闻网站及门户网站,纷纷开设视频直播栏目。以安徽为例,当地涉及网络直播的报道总量大,分布广,以新媒体为主阵地;报道类型涉及新闻、科技、体育、游戏、生活等等,并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网络直播具有优越的传播能力,被媒体所重视和大量采用。

网民不仅可以围观,还可以近距离体验现场。今年7 月5 日上午,中安在线搭建图文直播平台,直播解救6000 头生猪,对整个事件进行多维度跟进,千万网友在线观看。9 月初,安徽网全程直播“防止电话营销骚扰”座谈会,众多网民围观和跟进发表评论。场面火爆,传播效果良好。

二、网络直播存在问题及风险

网络直播内容中包含大量的网络表演、娱乐和竞技,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创新,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一些表演者以低俗、色情等内容吸引关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行业健康发展。

无序网络直播增加互联网内容风险。网络直播相比传统媒体传播速度更快,更具包容性和更大的参与度。网络直播的低门槛与监管缺失,使一些灰色内容传播更容易并形成群体极化,其所引发的网络舆论效应也更加巨大。

网络直播影响舆论空间,给监管带来挑战。作为产业链条的顶层,“孵化网红”的直播平台,其市场影响力和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从而成为投资机构和传统公司争相追捧的对象,也成为网络推手团队频繁活动的舞台。部分推手团队通过策划新闻事件、炮制假消息来推高网络主播的关注度,扰乱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

网络直播催生大量娱乐时尚与消费类“网红”。20xx 年直播平台的兴起,明星也加入其中,既实现粉丝导流,也为平台进行推广,达到双方的共赢。但是,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激烈竞争,网络主播为了积攒人气各显神通。其中一些不断挑战道德与法律底线,将一些涉黄、涉赌、涉暴、涉恐或封建迷信的内容搬上了直播平台,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序良俗。20xx 年7月,安徽警方摧毁一个网络淫秽表演团伙,抓获34 人。有媒体评论称,要提醒一些网络主播,别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

在“粉丝经济”的巨大红利下,很多网络主播升级为“网红”,快速赚取了第一桶金,直播过程简单粗暴。经济利益很是诱人,这让渴望迅速成功、成名的年轻人看到了“曙光”。“网红”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社会的浮躁风气,容易影响年轻人的价值观。

三、网络直播的监管政策走向

20xx 年以来,有关网络直播领域出台的新政策很多,初步改变了这一领域无法可依、混乱无序的局面。4 月14 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19 家网络直播平台被查处。7 月1 日,文化部专门印制《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的行为进行规范。

4 月18 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papi 酱系列节目下线整改,去除粗口低俗内容。此举引发网络舆论热议,成为行业发展的转折点。当日,新浪、优酷等20 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9 月9 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加强直播监管,强调直播平台必须持证,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于引导和规范目前网络直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1 月4 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成为网络直播管理的重要法律政策依据。截至11 月8 日上午9 时,与《规定》的相关网络新闻3200 余篇,网民跟帖12 万条。其中仅微博话题#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民阅读量超60 万次。

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均对《规定》进行多角度、多形式报道和解读。网上舆论对《规定》落地表示肯定和支持,认为将有效保障整个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认为直播产业链、“网红”直播内容将全面升级。人民日报、半岛都市报等媒体关注“揭秘大凉山公益作假”事件,认为“伪慈善”秀下限,网络直播应该摆脱野蛮生长,网络直播平台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在《规定》发布后,微博方面发布声明称,作为最具影响力的中文社交媒体平台,希望直播市场的规范发展,与合作方共同努力,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的直播体验。同时认为,直播市场除了秀场和游戏等主播模式,新闻类、专业领域以及公益等直播也同样大有可为。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网民对《规定》的一些细节表示质疑,仍对政策存在一定误解。也有观点认为,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逐渐增加,网络直播平台将重新洗牌。

四、加强网络直播管理的建议

互联网内容的传播也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合理边界,不能任性而为,要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表达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首先,针对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政策执行中的不同反馈,应该加强经营主体的管理、内容审核和表演者监管,实现奖罚分明。地方监管部门应从源头抓起,加大处罚力度,建立行业职业道德体系,违法违规者应列入诚信黑名单。

其次,加强低俗内容整改的同时,设置监管细则和行业标准更为迫切。比如,语言的审查细节及处罚措施等,需要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最后,呼吁和扶持各类网络主流媒体开设网络直播内容,扩大优质信息内容的供给。针对不同的网络直播内容,应该进行局部的实名制和分级制。还可以效仿微信内容的管理方法,欢迎和建立网民举报和建言机制,让广大群众和网友们积极参与。网络舆论生态的改善,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实现综合治理。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

网络直播论文5

腾讯于20xx年8月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网站的概念,最初只是为了分享产品信息和列出购物愿望新单而开发的网站,后来经过SteveRubel的开发,电子商务网站逐渐向用户开放,在其平台上发布广告内容,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网站是一系列工具的集合,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具有购买功能。农产品带货能够让提供的商品与用户之间建立多样化的联系,帮助消费者快速、准确地找到用户需要购买的商品,农产品带货是用于服务消费者的平台[1]。目前农产品带货已经成为农产品的营销模式之一,能够实现网络在线交易,比较成功的农产品带货比如淘宝网、豆瓣网、京东网、直播间等,在20xx年淘宝网获得了3.5亿美元的第三轮融资,得到了15亿美元的估值,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65亿元,年交易订单高达15.64亿个。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网站具有强大的营销功能。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农产品带货的依赖性逐渐降低,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带货开展营销活动存在不足之处,仍然沿用传统营销方式,而传统营销形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生产需求,为此提出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探析。

一、农产品营销现状

(一)用户信息分享活跃度低

农产品带货最本质的用途是帮助消费者解决购买问题,向消费者快速提供满足其消费喜好的商品,在最初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后会向好友分享商品信息,在农产品带货的活跃度比较高,这是因此最开始农产品带货为了增加网站用户活跃度,开展了消费分享红包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方式比较新颖,消费者既可以与好友分享商品信息,还能够与好友共享红包,深受完整用户喜好[2]。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农产品带货仍然采用传统的营销方式,这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对直播间的新鲜感和好奇感,导致目前农产品带货用户信息分享活跃度较低,大部分消费者在直播间选择好自己喜欢的商品后,直接点击交易链接完成交易,进而完成商品购买行为,但购买完成之后并不会返回到原网站进行好友产品信息分享[3]。长此以往,农产品带货的用户将会越来越少,用户群体范围也将会越来越窄,直到被市场淘汰[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农产品带货营销方式缺少相应的刺激机制,对用户的吸引力逐渐降低,使得农产品带货用户信息分享活跃度低。

(二)营销主题不清晰

农产品带货营销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营销主题,然后围绕这个营销主题来开展营销活动,以此才能取得良好的营销效果,营销的目的是使特定群体进入到农产品带货直播间,在互联网环境中形成一个良好的“蝴蝶效应”,通过特定群体向外宣传农产品,因此可以看出农产品带货营销主题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5]。目前农产品营销方案以及营销活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营销主题,即使确定了营销主题,也并不满足农产品专有的文化,在营销活动中网站用户并不能针对某类商品和服务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农产品营销效果并不明显。

(三)农产品直播用户黏性较低

目前农产品带货营销方面还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农产品带货用户黏性较低,该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用户登录农产品直播间的次数越来越少,并且用户在农产品直播间的浏览时间也越来越短[6]。2.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并不活跃,多数情况下用户在浏览完商品之后,不会与好友之间交流商品信息,下表为某农产品带货直播间流量数据统计表。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目前农产品带货流量较低。3.用户在进入农产品带货之后并没有对网站上的商品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只是简单浏览之后就离开网站[7]。以上是农产品带货常见的几种现象,从中不难看出农产品带货营销对于用户来说有效性和有用性并不是很强,对用户的吸引力也比较低,这样使得农产品带货用户黏性较低[8]。从以上三方面分析农产品带货在营销方式、营销主题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继续采取正确的营销策略缓解农产品带货现状。

二、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

针对目前农产品带货营销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营销策略,在营销策略中首次尝试结合网络直播平台,丰富农产品带货营销方式,提高农产品带货营销效果,以下将对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进行详细分析。

(一)基于网络直播平台丰富营销形式

针对农产品带货传统营销模式落后,营销理念老旧等问题,提出基于网络直播平台丰富农产品带货营销形式策略,以提高农产品带货对用户的吸引力,从而扩大农产品带货用户群体和用户范围[9]。每一个用户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商品信息搜索路径和消费渠道,而搜索路径和消费路径的形成关键在于传播方式深受大众喜爱,商品信息传播内容简单、形式新颖,以此来能吸引到用户。在上述分析中,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信息传播平台,它通过短视频传播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群体,用户群体年龄在60岁以下,青少年以上,由于操作简单,形式新颖而吸引了广大的用户群体,此次将网络直播平台与农产品营销相结合,对传统营销形式进行创新,形成多元化农产品带货营销形式。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宣传农产品信息。该平台具有海量的用户群体,每一个用户群体都可能转化为用户,商家可以与网络直播平台合作,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将商品信息向用户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商品外观、展示功能、演示使用方式等,通过对商品的详细描述使用户了解商品,进而产生购买意向[10]。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增加农产品带货网址链接。当用户有了购买意向之后,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的商品链接直接进入购买,增加农产品带货的交易额。

(二)提高用户分享

为了改变农产品带货营销现状,要重点提高用户分享,提高用户对商品的分享不仅可以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用户群体,提高平台交易订单数量,还能够增加农产品带货流量。要实现对用户分享的提高,必须要保证农产品带货商品信息的有效性,商品信息的有效性主要分为以下两点:1.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用户最满意的购买行为是所购买的商品与网站介绍的信息相符合,一些商家为了吸引用户,在网站上编写的商品信息与真实情况极为不符,通过这种欺骗手段骗取用户下单购买,这种方式虽然可以促进销售,但是极大地损害了用户对农产品直播间的信任感,将会导致用户流失。而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提高用户对网站的信任,当用户买到了满足购买意愿的商品时会促进用户分享。2.商品信息的价值性。用户希望浏览到一些有价值的商品信息,内容不宜过多和复杂,能够用简短的语言和图片对商品进行展示,节省用户浏览时间,提高用户的喜好度,这也能促进用户分享。因此在营销过程中要保证营销内容的真实性和价值性,以此提高用户分享。

(三)对用户进行分层管理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产品带货营销效果,还需要对用户进行分层管理。在营销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开展营销活动,分层管理可以从年龄上划分,比如针对老年人群体用户的营销,老年人更倾向于一些价格便宜的日常用品,以及一些保健品等,因此在对老年人群体进行营销时,更多向该部分用户推荐一些价格便宜的商品和一些保健品。再比如年轻用户群体,由于年轻人收入较高,其消费更倾向于一些大牌、质量好、比较潮流的商品,因此在对年轻用户群体开展营销活动时,多向其推荐符合年轻消费要求的商品。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开展不同的营销活动,对电子商品网站用户进行分层管理,这样可以获取到更好的营销效果,增强用户与农产品直播间之间的黏性。通过以上三个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的分析,解决目前农产品带货营销问题,以此完成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探析。

三、结束语

本文结合网络直播平台的营销方式对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进行了研究,针对目前农产品带货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带货营销效率和质量,满足人们对农产品营销需求,同时还为农产品带货营销模式创新和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此次研究有助于促进农产品带货的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带货营销手段多样化,提高农产品带货流量,使农产品带货迎来又一个新的发展春天。由于此次研究时间以及个人能力不足,提出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不够全面,今后仍会对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农产品带货营销策略进行进一步研究。

网络直播论文6

摘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带着机遇和挑战闯入大学生的视野,无形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学界对大学生价值观以及网络与思政教育相互联系的研究比较深入,但由于网络直播是近两年来才开始蓬勃发展的新兴直播方式,专门研究网络直播的文献资料为数不多,而将网络直播与大学生价值观联系起来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文章

Copyright © 2022-2024 领地网 www.lingd.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09043158号-4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