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究开发合同

发布者:自由知新 时间:2023-1-23 00:34

合作研究开发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研究开发合同

合作研究开发合同1

研究开发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研究开发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在 的,经营范围为 的公司,双方均具备研发 项目的能力。为共同完成 项目的技术开发,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开发项目名称:

二、合作开发要求:(视具体情况列明)

1、 开发目的

2、 使用范围及方式

3、 合作开发的内容、形式、标准

4、 合作开发研究的地点、地域

5、 合作开发的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作开发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开发项目完成止,预计完成期限为 年 月 日。

6、 合作开发的完成

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报告等技术文件;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等)。

三、合作开发的投资:

投资总额为:

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 %;乙方占 %。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双方投资的时间为:

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内共同设立账户,用于投资资金的管理。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确认,任何乙方不得支取该投资资金。

四、甲方主要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 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完成 的研发工作

4、 就取得完全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的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向乙方支付补偿。

五、乙方主要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2、 提供场地、人员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3、 完成 的研发工作

六、工作配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有义务对本合作开发项目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非经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开发项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八、风险承担:

1、因作为本合作开发合同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任何一方获知该情况的,应当告知另一方。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结算。

2、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合作开发项目部分失败或全部失败的,对于该失败的部分,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确认该部分失败之日起十日内就失败部分进行结算。

任何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3、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就已完成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承担合作开发费用。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结算。

九、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

1、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免费取得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2、 甲方应当就取得完全的专利权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3、 技术开发的成果中属于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得使用或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 就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利益权的取得,甲方应于双方确定完成开发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元(或采取其他补偿办法)。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开发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3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合作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给付违约金以外,对另一方的损失应据实予以赔偿。

4、甲方未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的,每延迟给付一日,甲方按延迟给付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擅自使用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赔偿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就甲方全部损失据实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合同附件及合同效力:

1、本合作开发项目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合作研究开发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项目联系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_________

2、技术内容:_________

3、技术方法和路线: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

2、工作进度:_________

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

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八条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_________。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_________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_________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_________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_________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_________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_________;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_________;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_________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_________方所有。

第十九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

丙方:

1、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_________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

1、申请登记人:_________

2、登记材料: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合作研究开发合同3

第一节概述

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解释。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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