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政策介绍

发布者:我是70后 时间:2022-11-18 18:11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天津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新政-具备这些条件的在津创业者有房租补贴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01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2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03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04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05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06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7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补贴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核定。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08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09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10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1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12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3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14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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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

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给予首次创业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给予创业房租补贴。

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

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

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加强组织保障

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

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

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

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政 | 创新创业升级版来了!天津出台28项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本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园区“多评合一”。推动“津云”计算存储基础平台、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要素共享。建立实时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持续提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落实国家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推动本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强化医疗健康数据采集和服务监管,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推进天津“政务一网通”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各有农业的区建立农村创新创业数据统计及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全市集中统一、业务经办互联互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广泛的信息系统,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线上线下场内场外服务一体化。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积极落实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推动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落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导向作用,政府采购项目3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修订全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动筹建天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众创研发指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并推广应用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给予补贴。推进华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专利试点。加强网络电商等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商品实时监控。(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鼓励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探索建立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扩大创新创业专兼职教师队伍,全面推广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教育。支持以创新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创新创业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双创”园区(基地)金融服务力度,试行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发挥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本市职业院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来津创业。持续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证“三证联办”服务机制。完善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收管理政策。(市人社局、市外办、市外专局、市公安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开展女性创新创业专场服务活动,打造天津市妇女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载体。建立和完善港澳居民在津发展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台湾青年在津创新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津工作,支持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市妇联、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侨办、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四)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等,增大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和服务企业补贴激励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市科技局、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建设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七)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孵化机构,支持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塑造工匠品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开展创新创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为重点,推动企业向云上迁移。支持建立工业技术软件化共性基础平台、重点行业通用平台及面向业务应用的工业应用程序(APP)。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鼓励高校申报或开设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构建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新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依托“双创”活动周、天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平台,切实发挥品牌赛事活动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和宣传推广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协、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二)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督导商业银行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线上信贷产品。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新型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农村电商等新业态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专营事业部或支行。(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大力推进创业投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领域诚信档案。加强和规范本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支持和培育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开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搭建金融与产业对接平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金融机构合作。(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六)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积极申报国家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好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持续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示范基地在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市人社局等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好科技外交官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平台作用,支持本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推广中心。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推动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十八)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和经验推广。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全市各区和部门之间高效协同推动创新创业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加强与先进省区市的交流学习,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构建充满活力、区域协同、天津特色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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